首页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第二十六条在处理林权争议过程中,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