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擅自采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及其他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擅自采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及其他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