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