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