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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