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处理程序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