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处理程序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