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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