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处理程序第二十条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凡涉及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当事先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