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凡涉及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当事先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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