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 处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必须遵守本办法。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