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 处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必须遵守本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