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处理意见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事由、各方的主张及出具的证据; (三)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四)处理意见。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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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