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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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