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处理程序第十八条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