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出具证据。当事人不能出具证据的,不影响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依据有关证据认定争议事实。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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