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处理程序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出具证据。当事人不能出具证据的,不影响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依据有关证据认定争议事实。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