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在接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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