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处理程序第十六条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在接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办理。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