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 (三)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 (四)当事人的协商意见。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统一印制。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