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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