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处理依据第十二条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而抢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