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处理依据

第十二条

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而抢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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