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处理依据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同一起林权争议都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双方各半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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