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处理依据

第十条

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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