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处理依据第十条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