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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