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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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