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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