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