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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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