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