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