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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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