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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