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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