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章 注 册第十九条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