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章 注 册第十八条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