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章 注 册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