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第九十八条

第八章 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 / 第一节 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

第九十八条

接受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的单位,应当与有关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服务内容与方式等。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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