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第九十八条
第八章 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 / 第一节 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
第九十八条
接受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的单位,应当与有关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服务内容与方式等。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 / 第一节 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
接受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的单位,应当与有关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服务内容与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