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第八十八条

第七章 航行通告

第八十八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不得以航行通告形式发布,应在飞行前讲解或者通知驻地航空公司:

(一)停机坪和滑行道上的例行维修工作,不影响航空器安全活动的;

(二)施划跑道标志的工作,但航空器可以在其他可用跑道上安全运行,或者施工设备可以随时移开的;

(三)机场附近有临时障碍物,但不影响航空器运行的;

(四)机场灯光设施局部故障,但不直接影响航空器运行的;

(五)地空通信出现局部、暂时的故障,但有适当备用频率可用的;

(六)缺少停机坪信号指挥服务及道路交通管制的;

(七)机场活动区有关位置标记牌、目的地标记牌或者其他指令标记牌不适用时;

(八)其他类似的临时性情况。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