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第八十八条
第七章 航行通告
第八十八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不得以航行通告形式发布,应在飞行前讲解或者通知驻地航空公司:
(一)停机坪和滑行道上的例行维修工作,不影响航空器安全活动的;
(二)施划跑道标志的工作,但航空器可以在其他可用跑道上安全运行,或者施工设备可以随时移开的;
(三)机场附近有临时障碍物,但不影响航空器运行的;
(四)机场灯光设施局部故障,但不直接影响航空器运行的;
(五)地空通信出现局部、暂时的故障,但有适当备用频率可用的;
(六)缺少停机坪信号指挥服务及道路交通管制的;
(七)机场活动区有关位置标记牌、目的地标记牌或者其他指令标记牌不适用时;
(八)其他类似的临时性情况。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