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第八十五条

第七章 航行通告

第八十五条

航行通告是有关航行的设施、服务、程序等的设立、状况、变化,以及涉及航行安全的危险情况及其变化的通知。

航行通告的收集整理、审核发布工作,应当由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负责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航行通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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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第八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