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第八十三条

第六章 航空情报服务产品 / 第七节 航空资料通报

第八十三条

涉及法律法规、空中航行、技术与管理、飞行安全等方面内容,但不适宜以航空资料汇编或者航行通告形式公布的,应当以航空资料通报方式公布(具体内容见本规则附件七),主要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程序、设施的任何重大变更的长期预报;

(二)有关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解释性和咨询性资料;

(三)有关技术、法律、行政性事务的解释性和咨询性资料或者通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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