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第五十九条
第六章 航空情报服务产品 / 第三节 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
第五十九条
仅用于通用航空的民用机场航空资料可以由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根据需要参照《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的要求编辑、分发,并向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备案。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航空情报服务产品 / 第三节 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
仅用于通用航空的民用机场航空资料可以由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根据需要参照《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的要求编辑、分发,并向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