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航空情报服务产品 /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

第五十四条

需要对外提供未编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的资料,应当由民航局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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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