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第四十八条第六章 航空情报服务产品 /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八条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国际航空运输协定,需双方相互提供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的,由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