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航空情报服务产品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产品分为基本服务产品和非基本服务产品。
基本服务产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和《军用备降机场手册》及其修订,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和航空资料通报。
非基本服务产品是指根据民航发展和用户需要制作或者发布的专用航空资料。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航空情报服务产品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产品分为基本服务产品和非基本服务产品。
基本服务产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和《军用备降机场手册》及其修订,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和航空资料通报。
非基本服务产品是指根据民航发展和用户需要制作或者发布的专用航空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