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第四十条

第五章 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提供和收集

第四十条

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核实和验证程序,对收到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及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来源于规定的原始资料提供部门;

(二)符合规定的格式;

(三)正确执行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

(四)满足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质量要求;

(五)有必要发布一体化民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

经审核不符合以上要求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将其退回并说明原因。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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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