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提供和收集
第三十六条
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原始资料时,应当填写本规则附件二《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通知单》。提交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特快专递、传真等。向同级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原始资料时,通常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需对外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专用技术名词等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应当附有英文译稿。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提供和收集
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原始资料时,应当填写本规则附件二《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通知单》。提交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特快专递、传真等。向同级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原始资料时,通常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需对外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专用技术名词等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应当附有英文译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