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提供和收集第三十四条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指定机构或者专人,负责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并与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保持直接的、固定的联系。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