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的任务是收集、整理、编辑民用航空资料,设计、制作、发布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区域内的航空情报服务产品,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民用航空活动所需的航空情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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