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航空情报人员资质与培训
第二十七条
从事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要求,取得航空情报员执照,并按规定保持有效。未持有有效执照的人员,不得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独立从事航空情报服务工作。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航空情报人员资质与培训
从事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要求,取得航空情报员执照,并按规定保持有效。未持有有效执照的人员,不得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独立从事航空情报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