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提供民用航空情报服务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