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与职责

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由民航局设立或者批准设立。民用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由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实施,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在指定的职责范围内提供民用航空情报服务。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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