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第十七条第三章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与职责第十七条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包括:(一)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二)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三)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