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依法发布的民用航空资料,未经民航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交换、转售和转让。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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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