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第十六条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依法发布的民用航空资料,未经民航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交换、转售和转让。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