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所涉及的地理位置坐标和高程数据应当基于国家规定或者批准的大地坐标系统及高程系统。

对外提供的地理坐标和所采用的坐标系统应当经国家测绘主管部门核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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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