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第一百二十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获得或者使用航空情报的个人和单位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个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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