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第一百零四条

第八章 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 / 第一节 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

第一百零四条

向机组提供自我准备所需要的规定和资料,包括:

(一)设立地图板,张挂航空地图。航空地图上,应当标画飞行情报区、管制区界线和航路、机场的有关数据。对外开放机场,还应当张挂或者展示适当比例尺的、标有国际航路、国际机场的世界挂图或者世界区域图。

(二)备有供机组查阅的航空资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空资料汇编》、《军用备降机场手册》、通信和导航资料以及其他与飞行有关的资料。对外开放机场,还应当备有供国际飞行机组查阅的其他资料。

(三)备有供机组查阅的规章、文件。对外开放机场,还应当备有国际民航组织的有关文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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