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第一百条

第八章 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 / 第一节 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

第一百条

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提供飞行前资料公告,提供飞行前资料公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飞行前资料公告至少包括制作时间、发布单位、有效期、起飞站、第一降落站及其备降场、航路以及与本次飞行有关的航行通告和其他紧急资料;

(二)提供的飞行前资料公告不得早于预计起飞前90分钟从航行通告处理系统中提取;

(三)飞行前资料公告的提供情况应有相应记录。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第一百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