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第一百条
第八章 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 / 第一节 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
第一百条
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提供飞行前资料公告,提供飞行前资料公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飞行前资料公告至少包括制作时间、发布单位、有效期、起飞站、第一降落站及其备降场、航路以及与本次飞行有关的航行通告和其他紧急资料;
(二)提供的飞行前资料公告不得早于预计起飞前90分钟从航行通告处理系统中提取;
(三)飞行前资料公告的提供情况应有相应记录。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