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九条
直属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饲养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核、采样检测。合格的,予以注册,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动物养殖企业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直属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饲养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核、采样检测。合格的,予以注册,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动物养殖企业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不合格的,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