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九条

直属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饲养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核、采样检测。合格的,予以注册,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动物养殖企业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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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